司法部司法行政(法律服务)案例库案例分享(五):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
(一)资料摘要:
1.据某县人民医院门(急)诊病历(门诊号:XXXXX)整理摘记:急诊时间2020年12月7日10时30分。主诉:蜂蜇伤40分钟。现病史:患者于40分钟前不慎被蜂蜇伤入院。既往史:不详。体检:血压0,脉搏0,双侧瞳孔缩小,对光反射消失。无自主呼吸,口唇及四肢末梢紫绀。未触及大动脉搏动,未听见心音。颈部可见大面积风团。辅助检查:无。初步诊断:蜂蜇伤,过敏性休克。治疗意见:立即持续给氧、心电监护、建立静脉双通道、给予抗过敏及心肺复苏、电除颤等急救措施30分钟后,评估血压0,脉搏0,双侧瞳孔散大至边缘,对光反射消失。无自主呼吸,口唇及四肢末梢紫绀。未触及大动脉搏动,未听见心音。某县人民医院120医生宣布临床死亡。
2.据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:(1)送检孙某血液(检材编号XXXXX)中未检出乙醇成分(检出限0.01mg/mL);(2)送检孙某血液(检材编号XXXXX)中均未检出海洛因、O6-单乙酰吗啡、吗啡、可待因、美沙酮、2-亚乙基-1,5二甲基-3,3二苯基吡咯烷(EDDP)、甲基苯丙胺、苯丙胺、3,4-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(MDMA)、3,4-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(MDA)、3,4-亚甲基二氧基-N乙基-苯丙胺(MDEA)、哌替啶、氯胺酮、去甲氯胺酮、可卡因、硝基西泮、7-氨基-氯硝西泮、咪达唑仑、阿普唑仑、艾司唑仑、三唑仑、氯氮平、氯丙嗪、异丙嗪、奥氮平、羟考酮、喹硫平、瑞芬太尼、舒芬太尼、西酞普兰、氟西汀、利多卡因毒药物成分。
(二)法医学检验:
1.检验日期:2020年12月8日。
2.检验地点:某市殡仪馆。
3.在场人员:记录人刘某。
4.检验方法:按照《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》GA/T 147-2019、《法医学病理检材的提取、固定、取材及保存规范》GA/T 148-2019、《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》GA/T 1198-2014及本中心《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作业指导书》HBCX/OP-BL-1、《法医病理学尸表检验作业指导书》HBCX/OP-BL-2、《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、固定及取材作业指导书》HBCX/OP-BL-8进行检验。
5.使用的仪器设备:直尺、手术刀、止血钳、开颅锯、照相机等。
6.法医学检查:
(1)法医学尸表检查
成年男性解冻尸体,尸长162.0cm,发育正常,营养良好,尸斑呈暗红色,位于腰背部未受压处,指压不褪色,尸僵已形成,存在于四肢大关节处。黑发,顶部发长2.5cm,眼球在位,双侧睑结膜充血,双侧角膜轻度混浊,左、右侧瞳孔直径均为0.5cm;双侧外耳道、鼻腔及口腔内干净,口唇紫绀,牙齿整齐无脱落。双手指甲及双足趾甲均发绀。
头顶部见1处蜂蜇孔,蜇孔处头皮轻度水肿。左乳头外下、右乳头上见多处直径10.0cm类圆形电除颤印痕。腹部正中见17.0cm×1.8cm手术疤痕。左肘部见1处注射针痕伴2.5cm×1.3cm皮肤青紫,左手背见1处注射针痕伴1.2cm×0.8cm皮肤青紫;右手背见2处注射针痕伴4.0cm×1.5cm皮肤青紫。左膝下见1.2cm×0.7cm擦伤(已结痂)。
(2)法医学尸体解剖及病理学检查
自两耳后冠状切开头皮,前后分离,头皮及帽状腱膜无损伤及出血,左、右颞肌无出血,颅骨无骨折。环状锯开颅骨,打开颅腔,见硬脑膜外无异常,剪开硬脑膜,硬脑膜下无异常,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。取出脑组织,剥离颅底硬脑膜,颅底未见骨折。
脑重1478g,表面未见异常;切开脑组织,脑各切面及脑室内无异常。镜下见蛛网膜下腔及脑实质小血管扩张、淤血,各部脑组织水肿。
切开颈部,颈部皮下及各肌群无出血,剪开喉头,喉头重度水肿,舌骨、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。甲状腺肉眼观未见异常。镜下见喉头局部黏膜自溶,黏膜下组织疏松,少量嗜酸性粒细胞浸润;食管局部黏膜脱落,黏膜下少量嗜酸性粒细胞浸润;甲状腺间质小血管扩张、淤血。
正中切开胸腹部皮肤,胸骨无骨折,左侧第4肋锁骨中线处骨折伴5.0cm×4.0cm肋间肌出血。打开胸腔,双侧胸腔内未见异常,气管及左、右主支气管腔内未见异常。心包膜完整无破裂,“人”字形打开心包,心包腔内见少量淡黄色清亮液体。
心重351g,左、右心室壁分别厚1.4cm、0.5cm、1.6cm。心外膜、心内膜及各瓣膜检查未见异常,冠状动脉检查: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自分支口始分为2支,左侧支自二级分支口始见长3.0cm的Ⅲ-Ⅳ级粥样硬化斑块,右侧支自二级分支口始见长4.5cm的Ⅱ-Ⅳ级粥样硬化斑块;右冠状动脉自开口始见长3.5cm的Ⅰ-Ⅱ级粥样硬化斑块,其后延续为4.5cm的Ⅲ-Ⅳ级粥样硬化斑块;左冠状动脉主干及旋支未见异常。镜下见左心室壁及乳头肌灶状心肌纤维化,心肌间质少量纤维结缔组织增生;左冠状动脉前降支、右冠状动脉管腔偏心性狭窄,管壁内膜增厚、纤维帽形成,其下见粥样坏死物、泡沫细胞、胆固醇结晶。
左、右肺分别重568g、627g,表面光滑,切面淤血。镜下见肺间质小血管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、淤血,多发片状肺水肿,间质散在嗜酸性粒细胞浸润,部分小血管腔内炎细胞比例升高。
打开腹腔,皮下脂肪厚度为3.5cm,左侧膈肌高度平第5肋,右侧膈肌高度位于第4肋间;腹腔内干净,部分大网膜与腹壁粘连,脾缺如(手术切除),余各器官位置未见异常。大网膜及肠系膜肉眼观无异常,镜下见大网膜、肠系膜散在嗜酸性粒细胞浸润。
肝重1658g,表面光滑,切面淤血。镜下见局部肝窦扩张、淤血,灶性肝细胞水样变、脂肪变,肝窦内散在嗜酸性粒细胞。
双肾共重237g,包膜易剥离,切面皮、髓质分界清楚,皮质厚0.3cm。镜下见肾间质小血管及肾小球毛细血管扩张、淤血,灶性肾小球纤维化、玻璃样变,间质灶性单核、淋巴细胞浸润。
肾上腺肉眼观未见异常,镜下见肾上腺轻度自溶,髓质淤血。
胰重167g,胰尾处肉眼观见7.0cm×4.0cm出血,切面自溶。镜下见胰组织片状出血、自溶,间质小血管扩张、淤血。
打开胃,胃内少量咖啡色液状胃内容物,胃壁近贲门处黏膜见点状出血,各段小肠及大肠肉眼观未见异常。镜下见胃、肠黏膜自溶,黏膜层及黏膜下少量嗜酸性粒细胞浸润。
头顶部蜂蜇处皮肤镜下见散在嗜酸性粒细胞浸润。
头顶部蜂蜇处皮肤、喉头、食管、胃、肠、肠系膜及大网膜行甲苯胺蓝染色,镜下见部分肥大细胞脱颗粒。
(3)法医病理学诊断
1.喉头重度水肿,多器官嗜酸性粒细胞浸润(头顶部蜂蜇处皮肤、喉头、食管、肺、肝、胃、肠、大网膜、肠系膜),多器官肥大细胞脱颗粒(头顶部蜂蜇处皮肤、喉头、食管、胃、肠、肠系膜及大网膜)
2.冠心病(心重351g,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病变Ⅳ级,心肌间质少量纤维结缔组织增生)
3.脑水肿
4.片状肺水肿
5.灶性肝细胞水样变、脂肪变
6.灶性肾小球硬化,间质灶性炎细胞浸润
7.胰片状出血、自溶
8.多器官淤血(脑、肺、肝、肾、胰、肾上腺、甲状腺)
9.左侧第4肋骨折伴肋间肌出血
(4)生化检验结果
据某医学检验所检验报告载:孙某,血清T-IgE(总IgE)115.30↑KIU/L(参考范围:<100.00)。
分析说明
1.根据毒化检验结果,孙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、海洛因、O6-单乙酰吗啡、吗啡、可待因、美沙酮、2-亚乙基-1,5二甲基-3,3二苯基吡咯烷(EDDP)、甲基苯丙胺、苯丙胺、3,4-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(MDMA)、3,4-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(MDA)、3,4-亚甲基二氧基-N乙基-苯丙胺(MDEA)、哌替啶、氯胺酮、去甲氯胺酮、可卡因、硝基西泮、7-氨基-氯硝西泮、咪达唑仑、阿普唑仑、艾司唑仑、三唑仑、氯氮平、氯丙嗪、异丙嗪、奥氮平、羟考酮、喹硫平、瑞芬太尼、舒芬太尼、西酞普兰、氟西汀、利多卡因毒药物成分,结合案情及病历资料,分析认为可排除被鉴定人孙某因上述毒(药)物中毒所致的死亡。
2.根据对被鉴定人孙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,其存在左侧第4肋骨折伴肋间肌出血,余全身体表及主要器官未检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,结合案情及病历资料,分析认为其左侧第4肋骨折伴肋间肌出血符合抢救过程中胸外按压所致,可排除孙某因机械性损伤所致的死亡。
3.根据对被鉴定人孙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,其存在喉头重度水肿,多器官嗜酸性粒细胞浸润,多器官肥大细胞脱颗粒,冠心病,片状肺水肿,联系生化检验结果孙某血清总IgE升高,结合送检案情、病历资料、毒化检验结果及其死亡经过综合分析,认为被鉴定人孙某符合因蜂蜇伤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。
鉴定意见
根据对被鉴定人孙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,结合送检案情、病历资料及其死亡经过综合分析,认为被鉴定人孙某符合因蜂蜇伤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