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江新区重磅政策发布!奖励金额明细公布!
加快推进长江新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(试行)
为贯彻落实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》(武政规〔2019〕1号)和《关于印发武汉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》(武发改规〔2022〕3号),加强长江新区服务业发展要素整合和供给,促进产业创新升级,推动长江新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,特制定如下政策。
一、支持服务业企业落户
在长江新区新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,当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,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50%给予一次性奖励,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
二、支持服务业企业投资
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重点项目,在项目建成后,给予固定资产投资1.5%的一次性奖励(房地产业除外,不含土地及购入房产),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,对列入省、市服务业中小企业重大项目计划名单(库)的企业奖励金额在此基础上分别上浮20%、10%。(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,区级不再重复奖励)
三、培育小微企业发展
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门槛90%,且积极配合争取进入规上统计库的规下小微企业,每户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。
四、鼓励服务业企业“小进规”
对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,按照市级入库奖励标准,一次性给予企业1:1.2配套区级奖励。
五、支持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
对于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全市前200名,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年缴税同比增幅均达到20%以上的企业,给予年度经营贡献奖励10万元。对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,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、5亿元、10亿元,分别给予2万元、10万元、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;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后,每增长10亿元给予奖励20万元。同一服务业企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。
六、奖励服务业领军企业
对于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、湖北服务业企业100强、武汉服务业领军企业的独立法人企业,分别给予45万元、30万元、15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七、加快高端服务业经济发展
对纳入武汉市线上经济重点企业(平台)名录库的服务业企业,经市级认定后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,长江新区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:1的配套支持。
八、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
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、省级和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(园区)的,在享受上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,分别给予集聚区(园区)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、50万元、2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。对统一招租、统一管理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(园区)运营管理机构,入库服务业企业户数首次达到10户、20户、30户的,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、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如同一企业(项目)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上级或长江新区多项政策的,或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的,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。实施过程中,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,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准。
本政策由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,具体解释工作由长江新区发展改革局承担。
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试行期1年,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。